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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[]() 一、產品介紹 經銷商(買方)、核心企業(賣方)通過簽訂業務合作協議,由我行控制提貨權或貨物,賣方或倉儲監管機構受托保管貨物。由我行向買方提供授信支持定向用于向賣方購買商品,我行根據買方交存的保證金通知賣方或倉儲監管機構發運/釋放貨物。 二、產品優勢及特點 (一)對生產商而言:通過增強經銷商的銷售能力,解決了產品積壓問題,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,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競爭優勢;無須向銀行融資,降低了資金成本,減少應收賬款的占用,保障了收款; (二)對經銷商而言:銀行為其提供了融資便利,滿足購貨資金需求;有助于經銷商加大采購量,降低采購成本; (三)在“保兌倉”業務項下對買方核定的授信額度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,對賣方核定的“保兌倉”差額退款或回購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一年;在授信有效期內的“保兌倉”授信額度可以循環使用。 三、適用客戶 “保兌倉”業務適用于核心企業作為賣方采用經銷商分層銷售體系,并對買方具備較強的控制能力,對產品具有較強調劑銷售能力的銷售模式。 四、準入條件 授信申請人(買方)須滿足以下條件: (一)具有經營核心企業產品的資格和資質,可為貿易型企業或生產型企業,并得到核心企業的推薦或認可; (二)擁有穩定的購銷渠道、銷售額和現金流量穩定,原則上與生產企業之間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(或雖未滿一年、但其控股股東已與該生產企業建立一年以上正常業務往來); (三)凈資產不低于200萬元,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,若為生產廠家關聯企業的,應從嚴審查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及商品轉讓價格的公允性,嚴防企業違規套取銀行資金; (四)主營產品銷售順暢,無庫存積壓現象,應收賬款周轉率、存貨周轉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; (五)企業財務狀況良好,無不良信用記錄; (六)在我行存入保證金,保證本業務項下的銷售收入進入其在我行開立的賬戶,并授權我行有權隨時將款項轉入其保證金專戶。 核心企業(賣方)須滿足以下條件: (一)公司治理規范、經營財務狀況良好、無不良資信記錄,主營業務突出,在全國或區域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力; (二)核心企業是生產商的,應為所屬行業或所在區域具備一定領先優勢的企業,產品質量穩定,原料供應和生產能力充足,銷售的商品須是市場適銷對路且為賣方的主營業務產品;核心企業是綜合貿易企業的、應為知名產品或大宗暢銷商品的區域總代理商,有覆蓋面廣、數量眾多二級代理商所構成的銷售網絡; (三)保兌倉業務項下銷售商品為其主營產品,產品適銷對路、質量穩定、退貨及返修率低,銷售履約記錄良好; (四)與買方有真實、正常和穩定的商品購銷關系,對銷售網絡具有較強的控制力,愿意配合我行進行相關風險控制。 五、業務流程 (以三方保兌倉業務為例): (一)提出申請,準備授信材料 1.核心企業:向我行提供一般授信材料,我行為其申報及核定差額退款或回購額度。 2.直接授信客戶:除提供一般授信材料外,還需提供貿易相關的材料:與核心企業貿易往來的歷史資料,包括能證明雙方交易情況的商品購銷合同、增值稅發票、貨運證明等;近兩年授信申請人相關商品的銷售明細表、銷售情況記錄、貨物市場容量、價格波動等資料。 (二)盡職調查。 (三)審查、審批。 (四)落實放款條件。 (五)簽訂合同、協議。 (六)出賬審查及放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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